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所得稅。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所得稅向各大銀行(代理國庫)繳納。
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人員異動頻繁、疏忽或不諳所得稅法之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繳,或已扣取之所得稅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及給付資料向其管轄區域之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違反扣繳之相關規定,而會被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處以罰鍰之不利益行政處分。
扣繳義務人除給付境內居住者所得每次應扣繳所得稅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外,其餘均應依規定扣繳,且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舉例而言,乙為A商號之負責人,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2020年11月1日起向自然人甲承租不動產,每月租金30,000元(含所得稅),2020年11月1日給付租金給自然人甲(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乙應按10%扣繳率扣取所得稅3,000元(30,000元x10%)外,且乙應依規定應於次月10日前向各大銀行(代理國庫)繳清上個月所扣取之所得稅,並於2021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為星期日得順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將前一年度給付及扣繳申報扣繳憑單。
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者,其扣繳率及申報期限與境內居住者不同,應於代扣所得稅之日起10日內,將所代扣所得稅向各大銀行(代理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應檢視給付各類所得之情事,若有短漏報扣繳所得稅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情事,應辦理補扣繳及補申報,倘屬未經檢舉及未經財政部五區國稅局進行調查而自動補扣繳、補申報者,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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