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0日 星期二

取得工廠登記證之土地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若依工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他人開設工廠使用,應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

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 ‰,如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之倍數適用從10‰至55‰之累進稅率。

工業用地之特別稅率10‰,屬單一稅率,無累進課稅。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規定者請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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