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委託營業人代收轉付之價金,且收取轉付價金之間無差額。營業人代收轉付之價金取得之憑證買受人應載明為委託人者,且營業人應將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營業人若受第三人委託代收轉付其價金,且貨物或勞務實際之買受人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若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價及轉付價金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時,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甲公司受乙公司委託向飯店訂房,並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轉付飯店,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價,且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若丙公司受國外A公司委託代向丁公司簽訂購買勞務並代墊價金,若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丙公司,因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丙公司仍應於取得國外A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國外A公司,並列入其銷售額申報。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價金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且向營業人所在地之國稅局補行申報、補繳所漏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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