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 星期一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109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109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

上述使用計畫若有須變更之情事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舉例而言,某基金會109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其結餘款使用計畫編列用於110年度至112年度,並依規定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若該基金會因故未能於112年度執行完竣,依規定,應於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變更後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所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最慢應於113年度需執行完畢。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注意收支比與結餘款問題,以免結算申報時無法適用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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