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雙方當事人因故解除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如尚未至地方政府之地政機關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可於上述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解除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原申報地方政府之稅捐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辦理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撤回申請書、原申報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如遺失需出具切結書)及土地買賣雙方解除契約書等文件,且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之印章,須與原申報書之原留印章相符。
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應向地方政府之稅捐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被註銷而形成積欠土地增值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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