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 星期三

固 定資產使用期滿,應有毀滅或廢棄之情事方得轉列損失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情事後,才得列報報廢損失。

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

固定資產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得列報報廢損失,稅捐機關於查核時營利事業仍應提示相關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報廢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相片或僱工清除費用憑證及往來資料)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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