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情事後,才得列報報廢損失。
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
固定資產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得列報報廢損失,稅捐機關於查核時營利事業仍應提示相關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報廢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相片或僱工清除費用憑證及往來資料)核實認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