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伙食,且該伙食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營養午餐營業人),若有銷售非屬營養午餐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依規定得由國稅局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全部銷售額。
如該部分貨物或勞務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自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若營養午餐營業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伙食,每月銷售額50萬元,另有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20萬元。
國稅局就營養午餐營業人該月銷售額7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如營養午餐營業人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依規定該營養午餐營業人應自國稅局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100萬元,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稅率5%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併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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