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不動產,並由建商及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地主應就取得不動產時依規定申報並繳納契稅。
因地主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分配取得之房屋,是地主以所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視為交換。
若地主交換取得之不動產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之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核課,差額部分按6%稅率核課。
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逾期申報每逾3日應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
如有地主有匿報、短報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應加以處罰,罰鍰金額為契稅之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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