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 星期四

工業用地依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可按工業用地千分之十之稅率課徵地價稅,且免依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

已核定按工業用地之地價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工廠已註銷登記,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應追補短繳之地價稅外,並處短報或匿報地價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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