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時,其售價應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不得以售價未含5%營業稅為由,向消費者額外收取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售價,應內含營業稅。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售價開立統一發票。
若營業人之售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銷售對象不同,開立統一發票種類及金額填寫方式也不同。營業人應依售價收取價金,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得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消費者應索取統一發票,有統一發票中獎之機會,可促使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防止其逃漏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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