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9日 星期五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地以外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向所屬國稅局報備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為出清存貨、配合節慶活動舉辦購物或展覽會,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應先向其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核淮,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

若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於活動結束即不再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

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登記地之國稅局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向登記地之國稅局報繳營業稅。 

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若偶爾跨越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辦理表演、比賽及展售等臨時性活動,例如:配合政府機關或其他民間企業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時,營業人應於活動開始前向其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備,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若經國稅局查獲營業人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仍需補繳營稅並處予罰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