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為出清存貨、配合節慶活動舉辦購物或展覽會,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應先向其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核淮,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
若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於活動結束即不再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
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登記地之國稅局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向登記地之國稅局報繳營業稅。
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若偶爾跨越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辦理表演、比賽及展售等臨時性活動,例如:配合政府機關或其他民間企業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時,營業人應於活動開始前向其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備,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若經國稅局查獲營業人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仍需補繳營稅並處予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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