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保存登記房屋交易所得之申報期限
自然人出售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如房屋為未保存登記者,則其交易日應按「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
甲方同時出售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是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
甲方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甲君出售上述房地,不論有無應納所得稅,應於申報期限內填具自然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如有應納所得稅時,且應一併檢附繳納所得稅之收據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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