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修正自然人短期交易房地產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
(一)我國境內居住之自然人
1.持有房地產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地產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二)非我國境內居住之自然人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二、為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自然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產規避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準用自然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所得稅合併申報: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1.持有房地產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地產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房地產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
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所得稅稅率為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三、為防止營利事業或自然人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四、為使稅捐機關對於自然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較符實際情事,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倘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仍得由自然人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稅捐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實認定,倘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參照自然人之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辦理。
五、為防止營利事業或自然人經由不同態樣炒作不動產規避所得稅,下列兩者皆納入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
(一)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六、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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