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6日 星期二

以不動產交換股票應按課徵契稅(6%)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前述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財政部72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39214號函釋,「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2%)核課契稅。

因股票並非不動產,當交易雙方當事人係以不動產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不得適用交換稅率(2%)核課契稅,其不動產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6%)核課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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