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診所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皮膚科診所銷售皮膚保養品及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之人提供專業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若獸醫診所有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以外,同時並有銷售眼鏡等相關貨物或勞務。獸醫診所銷售寵物用品、眼科診所銷售眼鏡之情事,並不符合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情事,應就銷售寵物用品或銷售眼鏡之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其他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獸醫診所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均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及繳納營業稅。
私人診所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時,應儘速向私人診所營業場所之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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