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行捐贈,在捐贈對象、捐贈方式以及捐贈金額,應符合法定要件,以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捐贈對象:為民法總則或相關法令之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捐贈方式: 現金捐贈或實物捐贈。
現金捐贈或實物捐贈,均得申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現金捐贈時應檢具申報受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提供之證明文件。
實物捐贈,應提供受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證明文件外,應提證明文件以舉證其捐贈金額。若企業以向外部採購取得的貨物或勞務以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以對外採購時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予以舉證。若以企業自行生產之貨物或勞務進行捐贈,應於會計帳簿中載明贈送貨物或勞務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以核實認定捐贈金額。
捐贈金額,最高可以在報稅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金額百分之十內,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除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外,企業得向各級政府之所屬機關進行捐贈,但捐贈金額並無上限,得全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企業若向教育部申請專案核准後,其捐贈金額得準用對政府機關捐贈,全數列為費用,不受當年度捐贈金額限制。
若企業捐贈之對象是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所得稅法上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便可以列報為相關費用,抵減當年度最高10%應課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的規定,若是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機關或團體捐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得適用。
企業報經教育部專案同意後,列報相關費用時,得準用對各級政府之所屬機關捐贈,列支金額無上限之限制,但應於捐贈時之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捐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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