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透過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協助爭取訂單,因而營利事業支付佣金時,應保留付款憑證外,且有居間之情事,方得列報佣金支出。
營利事業之支出應與營業活動有關,方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應提示契約書及外匯支付文件外,所提供居間情事,應足以證明該受款人確實已提供介紹勞務或是協助處理使買賣雙方完成交易。
例如營利事業與仲介者洽商過程中詢價、報價及訂單往來之文件、電子郵件、LINE或微信等足資證明居間事實應予保存,以證明該支出確與營利事業之活動有關。
若支付佣金對象之受款人為出口營利事業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或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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