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以營利為目的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網路銷售行為,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應於次月月底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自109年1月31日起,運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自然人,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舉例而言,甲自109年6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6月間銷售額新台幣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7月1日至7月15日銷售額新台幣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若甲於109年8月31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查獲依限補辦,則僅就甲自7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以處罰;若甲逾109年8月31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就甲自7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予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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