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自用住宅用地,其上定著物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土地及其定著物辦竣戶籍登記。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於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移轉現值者則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
例外情事,例如當法院拍賣土地是否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應以「拍定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該案件向法院「起訴之日」為準。
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所稱自用住宅用地,其上定著物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土地及其定著物辦竣戶籍登記。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於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移轉現值者則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
例外情事,例如當法院拍賣土地是否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應以「拍定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該案件向法院「起訴之日」為準。
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國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且繳納營業稅。
國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之自然人年銷售金額逾新臺幣48萬元時,自106年5月1日起應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且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統一發票。
國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不必開立統一發票,應由國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國內營業人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且購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時,該購進勞務免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價金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若營業人為兼營營業人時,應將其支付價金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且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價金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例如,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國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申報但免繳納營業稅。
再者,乙公司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當乙公司透過國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若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乙公司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營業人或機關團體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營業稅,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時,若向國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價金之次期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若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應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
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若依工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他人開設工廠使用,應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
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 ‰,如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之倍數適用從10‰至55‰之累進稅率。
工業用地之特別稅率10‰,屬單一稅率,無累進課稅。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規定者請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至其死亡時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係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申報並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訂有買賣契約書並已收取部分價金,惟其死亡時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因而不動產之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以不動產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對土地買受人負有履行所有權移轉義務,從而得將同額的不動產價金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如果有應收未收之不動產價金,則屬被繼承人之債權,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課徵遺產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109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109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
上述使用計畫若有須變更之情事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舉例而言,某基金會109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其結餘款使用計畫編列用於110年度至112年度,並依規定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若該基金會因故未能於112年度執行完竣,依規定,應於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變更後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所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最慢應於113年度需執行完畢。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注意收支比與結餘款問題,以免結算申報時無法適用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
自然人因出售預售屋之所得,應依規定列報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其餘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出售預售屋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為出售「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自然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提供買進及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預售屋權利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之證明文件,以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查核認定。
自然人以營利為目的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網路銷售行為,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應於次月月底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自109年1月31日起,運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自然人,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舉例而言,甲自109年6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6月間銷售額新台幣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7月1日至7月15日銷售額新台幣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若甲於109年8月31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查獲依限補辦,則僅就甲自7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以處罰;若甲逾109年8月31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就甲自7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予處罰鍰。
一、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訂錯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二、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三、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如無銷售額仍應辦理營業稅申報,但營業人常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從而加徵滯、怠報金。
四、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或將得扣抵進項憑證重複扣抵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
五、總分支機構間領用之統一發票誤認得相互調借使用。
六、申報書之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計算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變更後負責人)。
七、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八、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漏未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為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以供國稅局查核。
前述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得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自2012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2020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台幣18.2萬元。
每一申報戶之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若無力一次繳納遭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納稅義務人及其擔保人得出具擔保書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於徵得稅捐機關同意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將強制執行擔保人之財產。
經核准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按期履行清償欠稅。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繳納者,行政執行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並逕自強制執行擔保人之財產
甲公司欠繳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甲公司負責人乙君於107年間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40期繳納,並由乙君作為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惟甲公司並未依限繳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即廢止分期繳納之命令,並於108、109年間在擔保範圍內強制執行擔保人乙之存款、股票等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